索引號: | 014236233/2023-03645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通政辦發〔2023〕35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發布日期: | 2023-07-18 | 有效性: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索引號: | 014236233/2023-03645 |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號: | 通政辦發〔2023〕35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
發布日期: | 2023-07-18 | ||||
有效性: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應對我區城市橋梁運行過程中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科學、及時、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7)《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0)《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11)《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蘇建辦〔2014〕733號)
(12)《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通政發〔2020〕46號)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通州區城市橋梁運行過程中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相關街道辦事處、區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相關部門,根據城市橋梁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明確專職人員,嚴格落實應急工作責任,建立應急體系。
(2)分工協作、屬地為主。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街道辦事處是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區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動員社會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應急處置活動,采取有力措施將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
(3)以人為本、科學決策。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嚴格落實城市橋梁行政管理職能和養護責任,保障城市橋梁安全穩定運行和群眾出行安全。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確保應急處置及時高效,有效控制災害損失。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工作和應急救援相結合,深化常態化條件下城市橋梁養護、監測、結構檢測以及突發事件預防、風險評估、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不斷提高城市橋梁運行和應急響應整體能力。
1.5 事故分級
1.5.1 Ⅰ級突發事件(特別重大事故)
(1)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特大橋突然坍塌。
(2)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增援的其他橋梁重大事故。
1.5.2 Ⅱ級突發事件(重大事故)
城市橋梁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大橋及其它等級道路上的特大橋突然坍塌。
1.5.3 Ⅲ級突發事件(較大事故)
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中橋、小橋及其它等級道路上的大橋、中橋突然坍塌。
1.5.4 Ⅳ級突發事件(一般事故)
(1)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外道路上的小橋突然坍塌。
(2)城市橋梁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孔洞,或主體結構受損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事故,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情況。
(3)災害性雨雪天氣、地震或嚴重交通事故、交通設施爆燃等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情況。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本區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橋梁事故,成立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對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指揮。相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預案規定,成立本地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對一般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
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由區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必要時設立)組成,現場指揮部受區應急指揮部指揮。區應急指揮部下設九個工作組,分別為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援組、秩序維護組、輿論引導組、應急保障組、專家咨詢組、事故調查組、善后工作組。
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終止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
(3)指導街道應急指揮部對管轄的橋梁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審定擬上報信息及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件;
(5)督導橋梁行政主管單位按規范要求開展橋梁管養、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2.2 區應急指揮部指揮
區應急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
(1)總指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
總指揮職責:全面負責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主持召開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指揮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研究總體應急處置方案;簽發預警、應急響應命令,簽發事故上報材料;向上級應急指揮部、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請示上級政府或應急指揮部調派物資、人員支援搶險。
(2)副總指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
副總指揮職責:協助總指揮工作。按總指揮要求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應急處置及事件應急善后等工作。
一般橋梁事故,總指揮可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可由事發橋梁維護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3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該部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該部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人員由各成員單位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突發事件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制定、完善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城市橋梁搶險救援演練;建立和更新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理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區應急指揮部視情組建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任命,指揮長可由城市橋梁、應急搶險專家擔任,并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F場指揮部指揮長按照區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承擔現場搶險救援指揮協調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具體指揮實施現場搶險救援;執行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應急指令,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匯報橋梁突發事件現狀、發展趨勢、采取的措施和損失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區應急指揮部提出下一步搶險救援應急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等。
2.5 成員單位及職責
(1)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2)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電力、通信等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參與善后處置工作。
(3)區公安局:負責實施事故區域安全警戒,疏散撤離受威脅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需要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疏導社會車輛,開辟搶險車輛綠色通道。
(4)區財政局:負責區本級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經費保障,負責相關經費的審核、劃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5)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開展市政道路橋梁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及后續工作;指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及后續工作。
(6)區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管轄范圍內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運力組織保障,配合區公安局對所轄公路實施交通引導;負責對城市橋梁突發事件導致的地方航道水上船只安全事故開展搶險救援;負責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7)區水利局:負責對因突發事件被破壞的水利設施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預防次生災害發生。
(8)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力量開展傷員救治和心理撫慰工作;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9)區應急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指導協調區本級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10)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地理信息相關技術支持。
(11)通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做好城市橋梁突發事件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及其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并配合做好現場處置工作。
(12)區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13)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人員搜救;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火災撲救、爆炸泄漏等次生災害險情控制。
(14)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其管轄的城市橋梁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做好疏散群眾臨時安置工作,做好善后處置等工作。
(15)中國電信通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州分公司、中國聯通通州區分公司:負責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負責為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機信號定位等技術支持。
(16)區供電公司:負責應急處置的電力供應保障。
2.6 應急處置小組
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應立即責成各應急小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區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局牽頭,區公安局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主要職責: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信息樞紐作用;傳達上級有關指示;協調調配有關應急資源;協調各工作組應急處置工作。
(2)搶險救援組:區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區公安局、應急局、消防救援大隊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主要職責:研究現場情況,制定搶險救援技術方案;組織、調集搶險救援所需裝備、器材和搶險救援隊伍,迅速有序、安全可靠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3)醫療救援組:區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統計核實人員傷亡情況等。
(4)秩序維護組:區公安局牽頭,區交通運輸局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警戒、控制,組織人員有序疏散,維護現場秩序,確保暢通。
(5)輿論引導組: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橋梁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主要職責:及時、準確、客觀發布權威信息;做好現場媒體記者接待和輿論引導工作。
(6)應急保障組: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應急局、氣象局、供電公司、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國電信通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州分公司、中國聯通通州區分公司等參加。主要職責:提供應急處置后勤服務;提供必要辦公用品、通信工具,保障應急電力、通信等。
(7)專家咨詢組:區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應急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通州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大隊、高等院校等單位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負責提供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
(8)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情況依法組成。區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急局以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主要職責:開展事故調查的處理工作或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工作。
(9)善后工作組: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通州生態環境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次生災害隱患排查、預防和處置;傷亡人員及家屬安撫、補償和組織保險理賠;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3 預防預警
3.1 風險管理與預防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城市橋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強化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督促開展城市橋梁重點風險源、隱患點的排查,建立風險數據庫,做好風險識別登記、分析評估、控制消除等工作。
城市橋梁維護管理單位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城市橋梁養護規范》開展巡查、常規定期檢測、結構定期檢測工作。要加強對城市橋梁養護維修、設施安全的管理,安裝必要的監測設備,強化對重點目標、部位的安全運行監測,確保安全暢通。
3.2 預警
3.2.1 預警監測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橋梁維護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城市橋梁運行安全監測體系,加強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強化橋梁運行狀況監測,綜合分析、評估監測結果,發現城市橋梁安全隱患及時提出預警建議。
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應急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氣象局等部門要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城市橋梁事故的有關信息通報同級城市橋梁管理部門。
3.2.2 預警分級
城市橋梁事故預警級別依次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赡馨l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城市橋梁事故時,分別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信息。
3.2.3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
區應急指揮部對獲取的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向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預警建議。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預警信息:
紅色(Ⅰ級)和橙色(Ⅱ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向市政府報告。黃色(Ⅲ色)預警信息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簽發,同時報市政府。
藍色(Ⅳ級)預警信息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或區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報區政府辦公室、應急局備案。
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依法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經審核批準的預警信息或是調整、解除預警信息應發送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進行統一發布,也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和其它方式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區相關部門、橋梁維護管理單位和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范應對措施。
(2)防范處置。視情況對相關橋梁采取封閉、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通過道路通行指示牌、電臺廣播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繞行線路;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對相關橋梁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3)應急準備。通知相關應急處置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最新動態,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5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發布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時掌握發展態勢和排險進展。已發布的預警有升級或降級可能時,由原發布單位宣布預警級別調整。確定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預警措施。
3.3 預防
(1)區應急指揮部根據各方面獲取的突發事件信息,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開展必要的風險分析,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做出相應的判斷,向總指揮報告,并根據預警信息及分析判斷結果,迅速組織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2)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應按照制定的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事態發展,及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送
4.1.1 信息報告制度
(1)城市橋梁突發事件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橋梁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信息;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橋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城市橋梁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
相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2345”“110”“119”,向區政府辦公室、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報告,相關單位接報后應立即通知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
(2)發生一般城市橋梁事故,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和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總結報告(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發生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和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一切措施盡快掌握情況,并立即書面報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首先用電話報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
(3)對首報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的處置信息至少每日一報。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終報。
(4)信息共享。發生城市橋梁突發事件后,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迅速通報區各相關部門。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應及時通告事發地周邊區域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發城市橋梁事故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
4.1.2 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發橋梁信息,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事故發展趨勢;
(3)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負責先期處置的指揮人員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需請求支援的事項等。
4.1.3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事發橋梁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監理單位、養護單位相關負責人的姓名及執業資格情況;
(2)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3)其他需要上報的相關事項。
4.2 先期處置
(1)事發橋梁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開展自救、互救行動,緊急疏散現場無關人員,救助受傷人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避免事態升級,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立即組織人員以營救突發事件現場人員為重點,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3)接到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報告后,區應急指揮部應啟動應急準備和先期處置工作,會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并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啟動應急工作。
(4)接報一般城市橋梁事故后,街道應急指揮部應啟動應急準備和先期處置工作,并通知相關單位啟動應急工作。由街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4.3 應急響應
4.3.1 響應分級
根據城市橋梁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綜合研判,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事故響應、重大事故響應、較大事故響應、一般事故響應。
應急響應的啟動、級別調整和解除信息主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和其它方式發布。
4.3.2 響應程序
接報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城市橋梁事故,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區政府報告,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應急響應指令。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按預案規定職責,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一般(Ⅳ級)城市橋梁事故,街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區政府報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4 響應升級
當一般(Ⅳ級)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發現事態升級(人員傷亡數量增加、無法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等),街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報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發布響應升級通知,并轉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當較大(Ⅲ級)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發現事態升級,區應急指揮部發布響應升級通知,視情況請求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增援。
4.5 響應措施
(1)研究方案。由應急指揮部或其指定的現場指揮部召集區相關部門、專家緊急會商,結合事發橋梁維護責任單位的專業應急預案研究人員搜救、隔離疏散、交通引導等方案。根據需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隨時可以組織召開會商會,及時匯總情況,分析形勢,商定階段性應急工作重點,并向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報告。
(2)人員搜救。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橋梁專業搶險隊伍、裝備和建設機械的儲備。必要時,可緊急征用周邊建筑企業等專業搶修力量和設備,支援應急搶險工作。
消防救援人員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搜救被困人員;轉運安置獲救人員和傷員;搜救過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傷害。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要廣泛發動,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應急工作。
(3)隔離疏散。要設立警戒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實行交通管制,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警戒區;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方案,組織和指導群眾盡快撤離受威脅區域。
(4)交通引導。區公安局加強道路交通的指揮和疏導,及時發布繞行線路提示等信息,降低事故對交通的影響,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開辟應急搶險綠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區交通運輸局加強航道船舶的交通指揮和疏導,避免進入突發事件區域。
(5)搶險排危。查閱橋梁技術檔案,勘查事故現場,對事態發展、危險程度、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次生災害搶險排危方案,并在專家指導下由專業技術隊伍組織實施。
(6)輿論引導。采取發布新聞通稿、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維護穩定。區公安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區域的保護和警戒工作,維持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做好受影響人員及家屬的矛盾糾紛化解、情緒安撫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新聞發布
新聞發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區政府授權媒體發布信息為準,必要時在現場設立新聞中心。特別重大、重大城市橋梁事故信息由區應急指揮部起草并報區政府決定后發布,較大、一般事故信息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及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并報區政府決定后發布。
新聞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并符合保密等相關規定。非區政府授權的媒體、單位和個人依法不得擅自傳播與城市橋梁應急相關的不當信息。
4.7 應急處置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1)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根據現場情況,科學研判事件類型;進入現場的應急人員應經現場指揮部批準;應急救援人員在進入事故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須對可能造成的人身危害作最為嚴重的假定;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后,必要時需進行醫學檢測和觀察。
區各應急處置小組應掌握處突時機,隨時監控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狀況,及時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必要時撤出救援人員。
(2)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群眾安全防護??赡苁艿酵话l事件影響的群眾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撤離、安置。
4.8 響應終止
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經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秩序。
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終止應急狀態:
(1)險情排除;
(2)事件已得到控制或危害已經消除;
(3)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處置、安全隱患排除等)已結束;
(4)受傷和被緊急疏散人員安全離開突發事件危險區域并得到妥善安置;
(5)環境符合相關標準,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危險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5 后期處置
5.1 事故調查
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
5.2 善后工作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要做好補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3 總結評估
事故調查后形成的總結報告應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1)事發橋梁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發生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
(8)各種必要的附件;
(9)搶險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5.4 恢復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和事發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相關部門協助;
(2)區應急指揮部可派出專家組進行現場指導。
6 應急保障
6.1 專家儲備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城市橋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專家和專家咨詢組儲備?,F場應急救援專家隊伍應至少包括城市橋梁、消防救援、起重機械、交通引導等方面專家,并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專家組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研究制定救援方案。
6.2 隊伍保障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城市橋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和演練。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城市橋梁事故應急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3 物資和裝備保障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的儲備,健全應急物資裝備維護、保養、調用等制度,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
6.5 交通保障
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要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加強應急交通管理,確保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6.6 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要為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城市橋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常識的宣傳,提升社會公眾應急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要組織開展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桌面演練,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城市橋梁突發事件實戰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城市橋梁:由區城市橋梁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維護管理的城市范圍內,修建在河道上的橋梁和道路與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鐵路的立交橋及人行天橋。
小橋:多孔跨徑總長大于等于8米且小于等于3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5米小于20米的橋梁。
中橋:多孔跨徑總長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20米小于40米的橋梁。
大橋:多孔跨徑總長大于等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0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40米小于等于150米的橋梁。
特大橋:多孔跨徑總長大于10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150米的橋梁。
8.2 預案管理
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更新。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會同區相關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