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區級專項預案修編和正式發文的提示單》要求,我局結合我區城市橋梁管理實際,強化調研和資料收集,各部門意見征求和修改,起草了《通州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編制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必要性
為建立健全我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防范、處置城市橋梁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應急工作科學、有力、有序和有效進行,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橋梁突發事件對我區造成的損失,保障城市橋梁安全穩定運行,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必要編制出臺此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規章及相關文件,結合我區實際,編制此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通州區城市橋梁運行過程中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四、編制過程
收到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啟動《預案》編制工作,責成專人落實編寫工作。通過研究學習、調研和收集資料,形成《預案》(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經過各相關部門、單位修改并審核后認為《預案》內容完整,編制深度達到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
五、主要內容
《預案》共八章,分別為總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后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練、附則。
(一)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明確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事故分級。
(二)第二部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主要明確了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三)第三部分預警預防。主要明確了風險管理與預防、預警、預防。
(四)第四部分應急處置。主要明確了信息報送、先期處置、應急響應、響應升級、響應措施、新聞發布、應急處置安全防護事項、響應終止。
(五)第五部分后期處置。主要明確了事故調查、善后工作、總結評估、恢復重建。
(六)第六部分應急保障。主要明確了專家儲備、隊伍保障、物資和裝備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經費保障。
(七)第七部分宣傳培訓與演練。主要明確了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要求。
(八)第八部分附則。明確了城市橋梁的名詞解釋、預案管理、預案解釋和實施時間。
六、事故、預警和響應分級
Ⅰ級突發事件(特別重大事故)
(一)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特大橋突然坍塌。
(二)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增援的其他城市橋梁重大事故。
Ⅱ級突發事件(重大事故)
城市橋梁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大橋及其它等級道路上的特大橋突然坍塌。
Ⅲ級突發事件(較大事故)
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中橋、小橋及其它等級道路上的大橋、中橋突然坍塌。
Ⅳ級突發事件(一般事故)
(一)城市橋梁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外道路上的小橋突然坍塌。
(二)城市橋梁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孔洞,或主體結構受損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事故,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情況。
(三)災害性雨雪天氣、地震或嚴重交通事故、交通設施爆燃等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情況。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七、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通州區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城市橋梁事故,成立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對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指揮。
相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預案規定,成立本地區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對一般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
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二)啟動、終止較大及以上城市橋梁事故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
(三)指導街道應急指揮部對管轄的城市橋梁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四)審定擬上報信息及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件;
(五)督導橋梁行政主管單位按規范嚴格開展橋梁管養、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區應急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
(一)總指揮:特別重大、重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較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
總指揮職責:全面負責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主持召開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指揮城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研究總體應急處置方案;簽發預警、應急響應命令,簽發事故上報材料;向上級應急指揮部、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請示上級政府或應急指揮部調派物資、人員支援搶險。
(二)副總指揮:特別重大、重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較大城市橋梁事故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
副總指揮職責:協助總指揮工作。按總指揮要求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應急處置及事件應急善后工作。
一般城市橋梁事故,總指揮可由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或事發地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可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擔任。